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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項不同時段及注冊會計師責任劃分
(一)確立溝通過程
(一)期后事項可以按時段劃分為三個時段:
1.第一個時段是財務報表日至審計報告日,即“第一時段期后事項”;
2.第二個時段是審計報告日后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即“第二時段期后事項”;
3.第三個時段是財務報表報出日后,即“第三時段期后事項”。
(二)對不同時段期后事項的責任劃分
舉例:
假設ABC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甲公司2014年度財務報表,2015年3月5日為審計報告日,2015年3月10日為財務報表報出日,對不同時段期后事項的責任劃分如表18-3所示:
期后事 項時段 |
起止 日期 |
責任 定位 |
責任的具體體現 (CPA針對甲公司“發生”在2015年3月5日前的事項) |
第一時段(發生的事項) |
2014年12月31日-2015年3月5日 |
主動識別(負有主動識別的義務) |
應當設計專門的審計程序來識別這些期后事項,并根據這些事項的性質判斷其對財務報表的影響,進而確定是進行調整還是披露 |
第二時段(知悉的事實) |
2015年3月6日-2015年3月10日 |
被動識別(考慮知悉事實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
(1)在審計報告日后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前,如果知悉了某事實,且若在審計報告日知悉可能導致修改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與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討論該事項 (2)確定財務報表是否需要修改 (3)如果需要修改,詢問管理層將如何在財務報表中處理該事項 |
第三時段(知悉的事實) |
2015年3月10日后 |
沒有義務識別(沒有義務針對財務報表實施任何審計程序) |
(1)與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討論該事項 (2)確定財務報表是否需要修改 (3)如果需要修改,詢問管理層將如何在財務報表中處理該事項 |
【提示】上表中的“發生的事項”和“知悉的事實”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需要大家明確區分。
(三)主動識別第一時段期后事項
1.總體要求
2.“知悉”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的期后事項時的考慮
1.總體要求
(1)注冊會計師應當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所有在財務報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發生的、需要在財務報表中調整或披露的事項均已得到識別;
(2)注冊會計師并不需要對之前已實施審計程序并已得出滿意結論的事項執行追加的審計程序。
【解讀】注冊會計師對于“第一時段期后事項”審計責任是“確定所有在財務報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發生的、需要在財務報表中調整或披露的事項均已得到識別”。
2.“知悉”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的期后事項時的考慮
(1)如果注冊會計師識別出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的第一時段期后事項,應當確定這些事項是否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在財務報表中得到恰當反映;
(2)如果所知悉的期后事項屬于調整事項,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被審計單位是否已對財務報表作出適當的調整。如果所知悉的期后事項屬于非調整事項,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被審計單位是否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四)被動識別第二時段期后事項
1.總體要求
(1)在審計報告日后,注冊會計師沒有義務針對財務報表實施任何審計程序;
(2)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后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前知悉了某事實,且若在審計報告日知悉可能導致修改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①與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討論該事項;
②確定財務報表是否需要修改;
③如果需要修改,詢問管理層將如何在財務報表中處理該事項。
【解讀】注冊會計師對于“第二時段期后事項”的審計責任關鍵是“在審計報告日后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前知悉了某事實”。
2.管理層修改財務報表時的處理
(1)除非下文(3)的特殊情況適用,注冊會計師應當將用以識別第一時段期后事項的審計程序延伸至新的審計報告日,并針對修改后的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新的審計報告日不應早于修改后的財務報表被批準的日期;
(2)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驗證管理層根據期后事項所做出的財務報表調整或披露是否符合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
(3)特殊情況是,在有關法律法規或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未禁止的情況下,如果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修改僅限于反映導致修改的期后事項的影響,被審計單位的董事會、管理層或類似機構也僅對有關修改進行批準,注冊會計師可以僅針對有關修改將用以識別期后事項的第一時段的審計程序延伸至新的審計報告日。
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選用下列處理方式之一:
①修改審計報告,針對財務報表修改部分增加補充報告日期,從而表明注冊會計師對期后事項實施的審計程序僅限于財務報表相關附注所述的修改。
②出具新的或經修改的審計報告,在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中說明注冊會計師對期后事項實施的審計程序僅限于財務報表相關附注所述的修改。
3.管理層不修改財務報表且審計報告未提交時的處理
如果認為管理層應當修改財務報表而沒有修改,并且審計報告尚未提交給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然后再提交審計報告。
4.管理層不修改財務報表且審計報告已提交時的處理
(1)如果認為管理層應當修改財務報表而沒有修改,并且審計報告已經提交給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應當通知管理層和治理層(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在財務報表作出必要修改前不要向第三方報出;
(2)如果財務報表在未經必要修改的情況下仍被報出,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以設法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審計報告。
(五)沒有義務識別第三時段期后事項
1.總體要求
(1)注冊會計師沒有義務針對第三時段期后事項實施任何審計程序;
(2)如果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報出后知悉了某事實,且若在審計報告日知悉可能導致修改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以下措施:①與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討論該事項;②確定財務報表是否需要修改;③如果需要修改,詢問管理層將如何在財務報表中處理該事項。
2.管理層修改財務報表時的處理
如果管理層修改了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如下必要的措施:
(1)根據具體情況對有關修改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
(2)復核管理層采取的措施能否確保所有收到原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人士了解這一情況;
(3)延伸實施審計程序,并針對修改后的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
(4)在特殊情況下,修改審計報告或提供新的審計報告。
3.管理層未采取任何行動時的處理
(1)如果管理層沒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所有收到原財務報表的人士了解這一情況,也沒有在注冊會計師認為需要修改的情況下修改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通知管理層和治理層(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將設法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審計報告。
(2)如果注冊會計師已經通知管理層或治理層,而管理層或治理層沒有采取必要措施,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以設法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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