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營業稅法
本章考情分析
營業稅在CPA稅法考試中占有重要地位。營業稅涉及的行業比較廣泛,知識點多而雜,自身的計稅規定及其與其他稅種的關系,如與增值稅、所得稅的關系等都非常容易成為考點。
營業稅作為現實生活和考試中都比較重要的稅種,易出單選、多選、計算問答題型,也能與其他稅種(如增值稅、城建稅、所得稅等)混合,成為綜合題中的一部分。該稅種與增值稅之間在征稅范圍上的板塊結構與具體政策上的犬牙交錯關系,成為CPA稅法考試經常出現的考點。
2013年教材的主要變化
1.增加營業稅特點、沿革的內容;2.增加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相關行為適用營業稅稅目及計稅的規定;
3.增加擴大就業,鼓勵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4.增加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建筑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
5.增加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
6.增加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的具體范圍;
7.增加境內單位外派海員勞務和標的物在境外的建設工程監理免征營業稅的規定;
8.增加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破產撤銷的保險公司追償款免稅的規定;
9.增加了對經批準的鐵路房建生活單位特定對象收入免稅的規定。
本章重難點精講
營業稅是以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營業額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商品勞務稅。現行營業稅征稅范圍為增值稅征稅范圍之外的所有經營業務,其稅率設計的總體水平一般較低。實際稅負設計中,往往采取按不同行業、不同經營業務設立稅目、稅率的方法,實行同一行業同稅率,不同行業不同稅率。
為了完善稅收制度,2012年1月1日我國開始在上海市對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有形動產租賃和鑒證咨詢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截至2012年12月已在9個省(市)推行了改革。
【歸納】營業稅與其他稅種的關系
1.營業稅與增值稅的關系
從我國稅制整體設計來看,營業稅與增值稅構成對流轉額平行征稅的格局(板塊結構)。
營業稅征稅范圍 |
增值稅征稅范圍 | |
資產類 |
無形資產、不動產的轉讓 |
貨物(有形動產)的銷售、進口 |
勞務類 |
7類勞務: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 |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營改增試點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 |
營業稅除了在上述征稅范圍方面與增值稅有差異外,在與價格的關系上也存在著差異,即增值稅屬于價外稅;營業稅屬于價內稅。在征收管理和收入歸屬的差異上,增值稅由國稅局征收,進口增值稅由海關代征;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的增值稅全部屬于中央,其他環節稅務機關征收的增值稅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鐵道、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由國稅局負責征收,收入歸中央;其他營業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收入歸地方。
2.營業稅與消費稅的關系
個別行業的特殊行為存在交叉——飲食業、娛樂業利用啤酒生產設備自制啤酒銷售,現場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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