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征稅范圍(熟悉,能力等級1)
在中國境內書立、使用、領受印花稅法所列舉的憑證,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分為: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和使用人五種。
納稅人 | 具體情況 | 注意問題 |
立合同人 | 各類合同的當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 (1)凡共同書立的應稅憑證,其當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各就其所持憑證的計稅金額履行納稅義務。 (2)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 |
立據人 | 訂立產權轉移書據的單位和個人。 | |
立賬簿人 | 設立并使用營業賬簿的單位和個人。 | |
領受人 | 領取或接受并持有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個人。 | |
使用人 | 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
印花稅稅目與稅率(掌握,能力等級2)
印花稅共13個稅目,包括10類經濟合同: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以及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
【解釋】
(1)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書刊、音像制品的應稅憑證如訂購單、訂數單等屬于購銷合同。
(2)融資租賃合同屬于借款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
(3)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不貼印花。
(4)權利、許可證照僅包括“四證一照”: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5)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都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
稅率檔次 | 應用稅目或項目 | |
比例稅率 (四檔) | 萬分之零點五 | 借款合同 |
萬分之三 | 購銷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 | |
萬分之五 | 加工承攬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 | |
千分之一 | 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股權轉讓書據 | |
5元定額稅率 | 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 |
印花稅稅收優惠(熟悉,能力等級2)
(1)應稅合同憑證的正本貼花之后,副本、抄本不再貼花;
(2)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稅;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稅;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稅;
(5)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免稅;
(6)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賃合同免稅;
(7)農牧業保險合同免稅;
(8)軍事、救災、新鐵路施工運料等特殊運輸合同免稅。
(9)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征免規定。
憑證項目 | 情況 | 貼花規定 |
資金賬簿 | 公司制改造改制重辦法人登記的新企業,新啟用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 | 原已貼花的部分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新啟用的資金賬簿 | ||
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的資金 | 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 |
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 | ||
其他會計科目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 | 按規定貼花 | |
應稅合同 | 改制前簽訂但未履行完的已貼花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僅改變執行主體但未改變內容條款的 | 不再貼花 |
產權轉移書據 | 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 免予貼花 |
印花稅征收管理(能力等級1)
(一)納稅方法(熟悉)
印花稅的交納辦法有三種:自行貼花辦法、匯貼或匯繳辦法、委托代征辦法。
(二)納稅環節(了解)——書立領受時,具體是指合同簽訂時、賬簿啟用時、證照領受時。
(三)納稅地點(了解)——一般就地納稅。對于全國性商品物資訂貨會上簽訂的合同,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
契稅和印花稅為承受方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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