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消費稅稅目
消費稅征稅范圍可以概括為: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從消費稅的征收目的出發,目前應稅消費品被定為14類貨物,即消費稅有14個稅目。
1.煙:包括卷煙(包括進口卷煙、白包卷煙、手工卷煙和未經國務院批準納入計劃的企業及個人生產的卷煙)、雪茄煙和煙絲三個子目。
卷煙回購問題:
不符合下述條件的回購卷煙,則征收消費稅:
①聯營企業必須按照已公示的調撥價格申報繳稅。
②回購企業將聯營企業加工卷煙回購后再銷售的卷煙,其銷售收入應與自產卷煙的銷售收入分開核算,以備稅務機關檢查;如不分開核算,則一并計入自產卷煙銷售收入征收消費稅。
2.酒及酒精:酒包括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黃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種工業用、醫用和食用酒精。
(1)啤酒的分類:甲類啤酒、乙類啤酒。
(2)配制酒(露酒):飲料酒。
(3)其他配制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白酒”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另外:飲食業、商業、娛樂業舉辦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產設備生產的啤酒應當征收消費稅。
3.化妝品。包括各類美容、修飾類化妝品、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和成套化妝品。
不包括:舞臺、戲劇、影視演員化妝用的上妝油、卸裝油、油彩。
4.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包括以金、銀、珠寶玉石等高貴稀有物質以及其他金屬、人造寶石等制作的各種純金銀及鑲嵌飾物,以及經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出國人員免稅商店銷售的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5.鞭炮、焰火:
不包括:體育上用的發令紙、鞭炮藥引線。
6.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燃料油7個子目。
7.汽車輪胎:包括用于各種汽車、掛車、專用車和其他機動車上的內、外輪胎。
不包括:
(1)子午線輪胎免征消費稅,翻新輪胎停止征收消費稅。
(2)農用拖拉機、收割機和手扶拖拉機專用輪胎不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汽車輪胎”范圍,不征收消費稅。
8.小汽車:小轎車、中輕型商用客車
不包括:(1)電動汽車不屬于本稅目征收范圍;(2)車身長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3)沙灘車、雪地車、卡丁車、高爾夫車。
9.摩托車:包括2輪和3輪。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50Km/h,發動機氣缸總工作容量不超過50ml的三輪摩托車不征收消費稅。
10.高爾夫球及球具:包括高爾夫球、高爾夫球桿、高爾夫球包(袋)。高爾夫球桿的桿頭、桿身和握把屬于本稅目的征收范圍。
11.高檔手表:高檔手表是指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類手表。
12.游艇:長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實木地板:以木材為原料。
知識點:生產銷售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一)直接對外銷售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三種計稅方法 |
計稅依據 |
適用范圍 |
計稅公式 |
1.從價定率計稅 |
銷售額 |
除列舉項目之外的應稅消費品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
2.從量定額計稅 |
銷售數量 |
列舉3種:啤酒、黃酒、成品油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
3.復合計稅 |
銷售額、銷售數量 |
列舉2種:白酒、卷煙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
(二)自產自用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用于本企業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不繳納消費稅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①本企業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
③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3.組成計稅價格及稅額計算:
按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售價計稅;無同類消費品售價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稅額
應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有幾種適用情況:
(1)對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
(2)對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
消費稅從量征收與售價或組價無關;增值稅需組價時,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按增值稅法中規定的10%確定,組價中應含消費稅稅金。
(3)對復合計稅辦法征收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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