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車船稅應納稅額的計算與代收代繳
(一)應納稅額的計算
1.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2.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3.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4.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完稅證明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車輛車船稅。
5.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二)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和滯納金的計算
1.特殊情況下車船稅應納稅款的計算
(1)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輛
當年應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
(2)已向稅務機關繳稅的車輛或稅務機關已批準減免稅的車輛
減稅車輛應納稅額=減稅前應納稅額×(1-減稅幅度)
2.欠繳車船稅的車輛補繳稅款的計算
往年補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本次繳稅年度-前次繳稅年度-1)
3.滯納金計算
每一年度欠稅應加收的滯納金=欠稅金額×滯納天數×0.5‰
知識點:車船稅稅收優惠
(一)法定減免
1.捕撈、養殖漁船;
2.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3.警用車船: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取警用牌照的車輛和執行警務的專用船舶;
4.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5.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稅、免稅的,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輛包括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免征車船稅,其他混合動力汽車按照同類車輛適用稅額減半征稅。
6.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二)特定減免:
1.經批準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船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車船,不征收車船稅。
2.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3.機場、港口內部行駛或作業的車船,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知識點:車船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期限
1.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以購買車船的發票或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即: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的,以車船購置發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納稅地點
1.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2.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三)納稅申報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知識點:印花稅納稅義務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書立、使用、領受印花稅法所列舉的憑證,并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外資企業,各類行政(機關、部隊)和事業單位,中、外籍個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按照所書立、使用、領受的應稅憑證不同,又可分為以下六類: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使用人、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1.立合同人。指合同的當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營業賬簿的納稅人是立賬簿人。
4.領受人。權利、許可證照的納稅人是領受人。
5.使用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納稅人是使用人。
6.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需要注意的是,對應稅憑證,凡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書立應稅憑證的,其當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各就其所持憑證的計稅金額履行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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