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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10大核心要點之營改增有關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導航:
營改增有關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核心要點詳情:
營改增有關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勞 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行動產(chǎn)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專利技、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 作權、有形動產(chǎn)租賃。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yè)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對固定資產(chǎn))、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yè)服務。
【提示】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zhí)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4)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5)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yè)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jù)年度數(shù)據(jù)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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