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2014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營改增”核心要點匯總
“營改增”10大核心要點之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分類和認定
導航:
(一)認定標準一般規定
(二)例外規定
核心要點詳情:
“營改增”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人也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提示】這部分內容在學習過程中要采用對比理解記憶的方法,與第二章納稅人劃分標準相關政策對比理解記憶。
(一)認定標準一般規定
1.銷售規模的金額標準
除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外,“營改增”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達到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相關鏈接】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納稅人50萬元(生產、勞務為主)、80萬元(批發、零售為主)。
【歸納】
無資格、新業務——500萬標準;
無資格、老業務——50萬元、80萬元標準;
有資格(老業務)、新業務——不需重新認定;
無資格、兼有新老業務——分別計算銷售額、分別適用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2.年銷售額的范圍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
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上述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
3.核算標準
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即: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如符合相關規定條件(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例外規定
1.不能認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即自然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2.選擇認定——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特別提示】選擇認定規則與第二章原認定規則有差異。
【選擇認定規則的差異辨析】
1.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納稅人,執行“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認定規定。
2.提供應稅服務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其小規模納稅人資格適用條件,執行“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認定規定。
3.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其他相同規定: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試點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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