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xiao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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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特殊經營行為和產品的稅務處理
混業經營
混業經營是指納稅人兼有增值稅不同稅率或不同征收率的應稅項目——納稅人從事增值稅不同稅率、征收率的經營活動。
稅務處理原則:要劃清收入,按各收入對應的稅率、征收率計算納稅;對劃分不清的,一律從高從重計稅。
【提示】混業經營是“營改增”之后出現的新提法。
【相關鏈接】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稅務處理原則: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
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應稅項目與非應稅項目——納稅人從事不同稅種的經營活動。
稅務處理原則:要劃清收入,按各收入對應的稅種、稅率計算納稅;對劃分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思考:銷售額做了處理,采購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
增值稅范圍 |
營業稅范圍 |
貨物 |
勞務 |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
轉讓無形資產 |
應稅服務 |
銷售不動產 |
混合銷售的一般處理原則——按企業主營項目性質劃分;
混合銷售的特殊處理規則——分別核算,分別納稅——同兼營的處理規則。
使用特殊處理規則的情況: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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