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節 征收管理
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作用:
第一,正式確認納稅人已經發生屬于稅法規定的應稅行為,應承擔納稅義務;
第二,有利于稅務機關實施稅務管理,合理規定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監督納稅人切實履行納稅義務。
在計稅方面,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明確了“當期銷項稅額”的時間限定。
(一)一般規定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3.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具體規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代銷、委托代銷、視同提供應稅服務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新增)
9.納稅人發生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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