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1.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特點和基本計稅規則
符合委托加工條件的應稅消費品的加工,消費稅的納稅人是委托方;
不符合委托加工條件的應稅消費品的加工,要看作受托方銷售自制消費品,消費稅的納稅人是受托方。
2.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的計算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l-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其中: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實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但不包括隨加工費收取的銷項稅額。
這樣組成的價格才是不含增值稅但含消費稅的價格。
3.如果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提貨時受托方沒有代收代繳消費稅時,委托方要補交稅款。委托方補交稅款的依據是:已經直接銷售的,按銷售額(或銷售量)計稅;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尚未銷售或用于連續生產的,按下列組成計稅價格計稅補交: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4.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在提取貨物時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繳了消費稅,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銷售時不再繳納消費稅,但如果連續加工成另一種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時還應按新的消費品納稅。為了避免重復征稅,稅法規定,按當期生產領用量計算的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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