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稅收優惠
營業稅的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
依據財稅【2013】52號文件的規定,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營業稅的免稅項目
1.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3.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7.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
減征或免征營業稅的項目
【相關鏈接】這一部分規定非常散亂,考生在復習時一要注意減免稅的層次;二要注意與同類企業有關、與其他稅種有關的減免項目。
2~10;14~19;21~28;30;33~38;
40、41為新增。
40.自2011年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營業稅。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以及價差補貼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41.自2013年5月1日起,納稅人(以下稱“投資方”)與地方政府合作,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包括企業搬遷、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遷、安置及補償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納稅人進行,投資方負責按計劃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資金;同時,投資方作為建設方與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協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規劃設計、場地平整、地塊周邊綠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規劃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支付設計費和工程款。
當該地塊符合國家土地出讓條件時,地方政府將該地塊進行掛牌出讓,若成交價低于投資方投入的所有資金,虧損由投資方自行承擔;若成交價超過投資方投入的所有資金,則所獲收益歸投資方。在上述過程中,投資方的行為屬于投資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其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征收營業稅;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供規劃設計勞務和建筑業勞務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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