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資源稅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
資源稅的稅收優惠
資源稅的減稅、免稅規定主要有: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鐵礦石資源減按80%征收資源稅。(新增)
(四)尾礦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資源稅。(新增)
(五)從2007年1月1日起,對地面抽采煤礦瓦斯暫不征收資源稅。
(六)自2010年6月1日起,納稅人在新疆開采的原油、天然氣,自用于連續生產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三類減免稅項目:1.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3.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納稅人銷售自產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采用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貨款或者取得索取銷貨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首次開具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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