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額計算及計稅金額的規定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計稅金額(或應稅憑證件數)×適用稅率
(一)一般規定
合同或憑證 |
計稅依據 |
稅率 |
購銷合同 |
購銷金額 |
萬分之三 |
加工承攬合同(重要) |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材料和加工費分開記載的,分別按照購銷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貼花;未分別記載的,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貼花。 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的加工合同,按照合同中規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費收入和提供的輔助材料金額之和,按加工承攬合同貼花。 |
萬分之五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收取的費用 |
萬分之五 |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承包金額 |
萬分之三 |
財產租賃合同 |
租賃金額,如果經計算,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
千分之一 |
貨物運輸合同(重要) |
運輸費用,但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以及裝卸費用和保險費用等 |
萬分之五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額,有具體規定 |
萬分之零點五 |
財產保險合同 |
保險費收入 |
千分之一 |
技術合同 |
合同所載金額(不含研究開發經費) |
萬分之三 |
產權轉移書據 |
所載金額 |
萬分之五 |
營業賬簿 |
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 |
萬分之五 |
其他賬簿按件計稅 |
5元 | |
權利許可證照 |
按件計稅 |
5元 |
2.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
具體形式 |
計稅方法 |
(1)一項信貸業務既簽整體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 |
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為依據計稅貼花 |
(2)一項信貸業務只填開借據作為合同使用的 |
以借據所載金額為依據計稅貼花 |
(3)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該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 |
以其規定的最高限額為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期限及限額內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
(4)借款方以財產做抵押,取得抵押貸款的合同 |
按借款合同貼花 |
(5)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 |
就雙方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規定計稅貼花 |
(6)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
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 |
(7)銀團借款 |
各方分別在所執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額計稅貼花 |
(8)基建貸款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最后一年簽訂包含分合同的總借款合同 |
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后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貼花 |
(二)特殊規定
1.上述憑證以“金額”、“收入”、“費用”作為計稅依據的,應當全額計稅,不得做任何扣除。
2.同一憑證記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稅率經濟事項的,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加總貼花;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3.未標明金額的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按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無國家牌價的按市場牌價)計算金額,然后按規定稅率計稅貼花。
4.外幣折算人民幣金額的匯率采用憑證書立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
5.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1角以上的分位四舍五入。
6.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的合同先定額貼花5元,待結算實際金額時補貼印花稅票。
7.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兌現或是否按期兌現均應依合同金額貼花。
8.事業單位視其預算管理方式確定貼花賬簿范圍。
跨區域經營的分支機構與上級單位對記載資金的賬簿不必重復貼花。
9.商品購銷中以貨易貨,交易雙方既購又銷,均應按其購、銷合計金額貼花。
10.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的,所簽訂的分包、轉包合同還要計稅貼花。
11.股票交易的轉讓書據,依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為計稅金額。
12.國內貨物聯運,結算單據(合同)所列運費的結算方式不同而計稅依據不同,即起運地全程結算運費的,按全程運費為計稅依據;分程結算運費的,應以分程運費為計稅依據。
國際貨運,托運方全程計稅。承運方為我國運輸企業的按本程運費計算貼花,承運方為外國運輸企業的免納印花稅。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計稅金額(或應稅憑證件數)×適用稅率
印花稅的稅收優惠
(一)應稅合同憑證的正本貼花之后,副本、抄本不再貼花(以副本、抄本視為正本使用的除外);
(二)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稅;
(三)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稅;
(四)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稅;
(五)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免稅;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賃合同免稅;
(七)農牧業保險合同免稅;
(八)特殊貨運憑證免稅——軍事、救災、新鐵路施工運料等特殊運輸合同免稅;
(九)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征免規定;
具體歸納見下表:
憑證項目 |
情況 |
貼花規定 |
資金賬簿 |
公司制改造改制重辦法人登記的新企業,新啟用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 |
原已貼花的部分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新啟用的資金賬簿 | ||
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的資金 |
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 |
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 | ||
其他會計科目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 |
按規定貼花 | |
應稅合同 |
改制前簽訂但未履行完的已貼花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僅改變執行主體但未改變內容條款的 |
不再貼花 |
產權轉移書據 |
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
免予貼花 |
(十)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納印花稅;
(十一)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但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交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十二)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十三)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新增)
(十四)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有關要求,自2013年7月4日起,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新增)
印花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方法
印花稅的交納辦法有三種:自行貼花辦法、匯貼或匯繳辦法、委托代征辦法。
【注意區分】
①匯貼——對于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用繳款書或完稅證繳納。
②匯繳——同一類憑證頻繁貼花的,可按1個月的期限匯總繳納。
③委托代征辦法
代售手續費。
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是否已粘貼印花、是否足額、是否注銷。
(二)納稅環節(略)
(三)違章處理的特殊規定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劃銷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視其違章性質,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同時撤銷其匯繳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納稅人違反以下規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1)違反《印花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注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并裝訂成冊,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后,蓋章注銷,保存備查”;(2)違反《印花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沒有明確規定的其余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后保存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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