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所得稅處理
資產損失的定義
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資產損失扣除政策
(一)可扣除的資產損失
這部分內容比較繁雜,特將其中容易混淆項目的損失項目、損失原因、確認損失額度列表辨析:
【提示】資產損失的資產范圍非常廣泛。
損失項目 |
損失原因 |
可確認損失 |
現金損失 |
短缺 |
短缺額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 |
貨幣性存款 |
存入的法定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
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確認損失 |
壞賬損失——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 |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
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 |
貸款類債權 |
列舉的十二種情形 |
按未能收回的貸款損失確認 |
股權投資損失 |
1.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2.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3.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4.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5.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
投資額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 |
固定資產和存貨損失 |
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 |
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 |
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 |
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 | |
被盜的固定資產或存貨 |
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 | |
對于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二)關于資產損失的其他政策(熟悉)
1.收回已扣除損失的資產需要計列收入。
2.境外損失不能影響境內所得。
3.損失扣除需要合法證據、證明——企業對其扣除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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