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節 特別納稅調整
調整范圍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一)關聯方
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具體指: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二)關聯企業之間關聯業務的稅務處理
1.基本原則——獨立交易原則
2.與關聯方分攤成本——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
3.企業可以與稅務機關就企業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4.資料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5.同期資料保管——按年度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P350
6.受控外國企業利潤分配的處理P350-351(針對P283.4)
受控外國企業包括:
(1)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
(2)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第(1)項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3)實際稅負明顯偏低是指實際稅負明顯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稅率的50%。
7.對資本弱化的行為的控制(具體見P294)——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對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同P300)
調整方法
對于關聯企業所得不實的,稅務機關可采用的調整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核定征收
核定方法有:
(1)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加收利息
1.特別納稅調整的加收利息規定
稅務機關根據稅法和條例做出的納稅調整決定,應在補征稅款的基礎上,從每一調整年度次年6月1日起到稅款入庫之日止計算加收利息。所稱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特別納稅調整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特別納稅調整的追溯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歸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以及相關規定,所得稅前利息支付規則:
(一)可費用化扣除的利息
1.向金融機構借入的生產經營貸款利息;
2.向非金融機構借入的不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經營性借款利息;
3.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利息;
4.逾期償還經營貸款,銀行加收的罰息;
5.支付給關聯企業的不超過債資比且不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正常經營借款利息。
(二)可資本化扣除的利息(非當期扣除,而隨資產價值轉移扣除)
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建造發生借款的利息支出。(交付使用前)
(三)不可扣除的利息
1.向投資者支付的利息;
2.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3.注冊資金未投足時充當資本金使用的借款利息(教材未收錄);
4.支付稅負持平或較低關聯方的超過債資比的關聯利息;
5.特別納稅調整加收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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