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人
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先分后稅”的原則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三)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原則
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四)虧損處理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調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管理。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稅局、地稅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
幾個特殊規定:
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稅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所得稅的管理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暫由地稅局管理其企業所得稅;
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按主營稅種確定征管歸屬;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以工商登記的第一項業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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