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獎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資性質的獎金,免稅獎金的范圍在稅法中另有規定。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注意辨析】注意兩個問題:
1.辨析出租車歸屬是否為個人,以此判斷駕駛員從事客運所得的征稅項目。
出租車歸屬為個人的——屬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出租車屬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駕駛員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的;或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的,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2.辨析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與非生產經營所得使用不同的征稅項目。
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照其他應稅項目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或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車房等財產性支出,按照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注意辨析】注意按照登記和分配的不同情況,區分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
個人承包登記狀況 |
是否交企業所得稅 |
是否交個人所得稅 |
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 |
不交企業所得稅 |
按照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交個人所得稅 |
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后,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 |
繳納企業所得稅 |
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規定只向發包方、出租人繳納一定的費用,繳納承包、承租費后的企業的經營成果歸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
(四)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報酬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注意辨析】以是否發表、是否在本單位發表以及作者專業狀況為標準,辨析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三者之間的區別。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息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對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財產租賃所得
包括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范圍。在確定納稅義務人時,應以產權憑證為依據,對無產權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產權所有人死亡,在未辦理產權繼承手續期間,該財產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領取租金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
(九)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在教材上主要涉及五個方面:股票轉讓所得、量化資產股份轉讓、個人住房轉讓、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的所得、個人拍賣其他財產所得。
1.(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股票與股權不是等同概念。
2.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量化資產征稅問題
(1)個人在形式上取得企業量化資產(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實質上取得企業量化資產(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緩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轉讓量化資產——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個人取得量化資產的分紅(以股份形式取得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住房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個人住房轉讓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
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偶然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一律由發獎單位和機構代扣代繳。
(十一)其他所得
具體體現: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由此取得的禮品所得;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由此取得的禮品所得;個人受贈住房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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