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一)計稅依據的主要規定一覽
征稅項目 |
計稅依據和費用扣除 |
稅率 |
計稅方法 |
計稅公式 |
工資薪金所得 |
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薪收入-3500元 |
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
按月計稅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
外籍、港澳臺在華人員及其他特殊人員附加減除費用1300元 | ||||
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 |
應納稅所得額=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 |
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
按年計算,分月繳納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
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
應納稅所得額=納稅年度收入總額-必要費用(每月3500元) |
按年計算,分次繳納 |
勞務報酬所得 |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含4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1-20%) (其中財產租賃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還可以以800元為限扣除修繕費用) |
20%比例稅率 |
按次納稅 特殊規定有: 勞務報酬所得實行超額累進加征; 稿酬所得減征30%; 個人出租居住用房減按10%計稅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勞務報酬所得超額累進加征: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稿酬所得減征: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1-30%) |
稿酬所得 |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
財產租賃所得 | ||||
財產轉讓所得 |
應納稅所得額=轉讓收入-財產原值-合理費用 |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 |||
偶然所得 |
按收入總額計稅,不扣費用(受贈房產所得可扣受贈稅費) | |||
其他所得 |
【解釋】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也需按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歸納】費用減除標準
扣除辦法 |
所得項目 | |
可以扣除費用 |
1.定額扣除 |
工資薪金所得 |
2.定額和定率扣除 |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 | |
3.核算扣除 |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其他所得中的受贈房產 | |
不得扣除費用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受贈房產除外) |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規定
1.捐贈的扣除
(1)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自2001年7月1日起,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2.資助的扣除
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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