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稅務管理
稅務登記管理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
我國稅務登記種類大體包括:開業稅務登記;變更、注銷稅務登記;停業、復業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稅務登記種類 |
納稅人情況 |
登記時限 |
受理的稅務機關 |
開業稅務登記(設立稅務登記) |
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 |
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 |
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 |
其他納稅人 |
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 | ||
變更稅務登記 |
需在工商管理部門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 |
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 |
原稅務登記機關 |
不需在工商管理部門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 |
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 |
稅務登記種類 |
納稅人情況 |
登記時限 |
受理的稅務機關 |
注銷稅務登記 |
停業、破產、解散、撤銷以及依法應當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 |
申報辦理注銷工商登記前,先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
原稅務登記機關 |
因住所、生產經營場所變動而涉及改變主管登記機關的 |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生產、經營場所變動前,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
原登記機關和遷達地稅務機關 | |
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登記 |
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 |
原稅務登記機關 | |
被吊銷營業執照 |
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 |
稅務登記種類 |
納稅人情況 |
登記時限 |
受理的稅務機關 |
停業、復業登記 |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復業登記申請 |
主管稅務機關 | |
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外出經營 |
外出生產經營以前,《外管證》有效期30日,最長不超過180日 |
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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