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國際稅收關系
國際重復課稅與國際稅收協定
(一)稅收管轄權
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產生都與稅收管轄權有關。稅收管轄權屬于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中的體現,是一個主權國家在征稅方面的主權范圍。稅收管轄權劃分原則有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兩種。
(二)國際重復課稅
1.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和類型
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進行分別課稅所形成的交叉重疊征稅,又稱為國際雙重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國際重復征稅強調被重復征稅的納稅主體與征稅對象都具有同一性。
廣義的國際重復征稅則在狹義基礎上還包括納稅主體與征稅對象具有非同一性時所發生的國際重復征稅,以及因對同一筆所得或收入的確定標準和計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類型 |
產生原因 |
征稅主體 |
納稅人 |
稅源 |
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 |
不同征稅原則 |
不同 |
相同 |
相同 |
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 |
股份公司經濟組織形式 |
不同 |
不同 |
相同 |
稅制性國際重復征稅 |
復合稅制度 |
不同 |
相同 |
相同 |
(三)國際稅收協定
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稅事務和其他有關方面的稅收關系,本著對等原則,經由政府談判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或條約,也稱為國際稅收條約。
國際稅收協定是以國內稅法為基礎的。在國際稅收協定與其他國內稅法的地位關系上,有兩種模式:模式一是國際稅收協定優于國內稅法;模式二是國際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效力等同,在出現沖突時按照“新法優于舊法”和“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等處理法律沖突的一般性原則來協調。
國際避稅、反避稅與國際稅收合作
各國政府以及國際社會不僅要采取措施避免所得的國際重復征稅,而且也要采取措施防范跨國納稅人的國際避稅。
國際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稅法和國家間的稅收協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規避或減輕其全球總納稅義務的行為。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愈演愈烈。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以下簡稱BEPS)是指跨國企業利用國際稅收規則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國稅制差異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減少其全球總體稅負,甚至達到雙重不征稅的效果,造成對各國稅基的侵蝕。
我國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以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合作伙伴身份參與BEPS行動計劃,與OECD成員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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