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的內容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劃分的基本標準是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的大小;在銷售額不能達到規定標準的,符合資格條件的,也可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一)基本認定標準——銷售規模的金額標準
1.原增值稅業務——銷售、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含)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
2.“營改增”業務——應稅服務的認定標準
“營改增”試點實施前(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滿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
【解釋】年應稅銷售額的范圍:
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
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解釋】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
(二)資格條件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三)例外規定
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規則中,有一般規定之外的例外規定,包括選擇認定、不能認定兩類。
1.選擇認定
(1)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屬于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2)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不能認定
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指自然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基本規則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
1.向誰申請
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均應向其企業所在地(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簡稱認定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2.申請時間
(1)新開業的納稅人(教材未收錄)。
(2)已開業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
①主動申請認定:在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申報期(月份或季度)結束后40日(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②被動通知認定: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
3.相關規定
(1)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當月起),按稅法規定計稅并按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P49
(2)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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