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營業稅法
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內容導航】:
(一)一般規定
(二)納稅義務人的特殊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四章營業稅法第一節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的內容。
【知識點】: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一)一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是營業稅的納稅人。
營業稅納稅人包括企業(內資及涉外)、行政及事業單位、個體戶、中外籍個人。
構成營業稅納稅人的三個條件:P153
1.地域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掌握)
【歸納】
營業稅征收對象 | “境內”的含義 |
勞務 | 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內 |
出租或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出租或銷售的不動產、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 | 土地、不動產坐落地在境內 |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提供建筑業、文化體育業勞務以及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2.行為范圍——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必須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要注意與增值稅范圍的劃分。
營業稅征稅范圍 | 增值稅征稅范圍 | |
資產類 | 無形資產(部分“營改增”)、不動產的轉讓 | 貨物(有形動產)的銷售、進口 |
勞務類 | 7類勞務:交通運輸業(已營改增)、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部分“營改增”)、郵電通信業(已“營改增”)、文化體育業(部分“營改增”)、娛樂業、服務業(部分“營改增”) |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營改增試點的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和部分現代服務 |
2015年初,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具體征稅范圍:
營業稅征稅范圍 | 增值稅征稅范圍 | |
資產類 | 土地使用權和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動產的轉讓 | 貨物(有形動產)的銷售、進口 |
勞務類 | 建筑業、金融保險業(不含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文化體育業(不含播映、會展)、娛樂業、服務業(不含“營改增”的現代服務) |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營改增試點的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和部分現代服務 |
3.行為的有償性——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不動產的所有權。
【特別提示】
(1)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2)單位或者個人自建建筑物后銷售,要繳納兩道營業稅。
(二)納稅義務人的特殊規定
1.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2.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的
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內容導航】:
(一)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四章營業稅法第一節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的內容。
【知識點】: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在境內是否設立機構 | 營業稅繳納方式 | 納稅地點 |
設有經營機構 | 經營機構自行申報 | 經營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
未設經營機構 | 有代理人的,代理人扣繳 | 扣繳義務人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 |
沒有代理人的,受讓方或購買方扣繳 |
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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