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營業稅法
第五節 稅收優惠
營業稅的起征點
【內容導航】:
(1)營業稅的起征點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四章營業稅法第五節稅收優惠的內容。
【知識點】:營業稅的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
依據財稅【2013】52號文件的規定,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包含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免征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營業稅納稅人,季度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營業額包括免稅項目的營業額。
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內容導航】:
(一)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三章消費稅法第五節征收管理的內容。
【知識點】: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1)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相關鏈接】除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消費稅的特有規定之外,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一致。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
【內容導航】:
(一)消費稅的納稅期限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三章消費稅法第五節征收管理的內容。
【知識點】:消費稅的納稅期限
【相關鏈接】消費稅納稅期限的基本規定與增值稅的相關規定一致。
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內容導航】:
(一)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三章消費稅法第五節征收管理的內容。
【知識點】: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委托個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
【相關鏈接】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相關鏈接】卷煙批發企業的納稅地點比較特殊,應在卷煙批發企業的機構所在地,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地區的,由總機構申報納稅。P133
5.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減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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