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關稅法
第五節征收管理
關稅的繳納
【內容導航】:
1.關稅的申報
2.關稅的繳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六章關稅法第五節征收管理的內容。
【知識點】:關稅的繳納
1.關稅的申報:
進口貨物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
出口貨物應自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
2.關稅的繳納:納稅人應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關稅。
關稅的延期納稅--海關總署批準,最長延期6個月。
關稅的強制執行
【內容導航】:
1.征收關稅滯納金
2.強制征收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六章關稅法第五節征收管理的內容。
【知識點】:關稅的強制執行
1.征收關稅滯納金。滯納金自關稅繳納期限屆滿滯納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關稅之日止,按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節假日不予扣除。具體計算公式為:
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滯納金征收比例(0.5‰)×滯納天數
2.強制征收。如納稅義務人自海關填發繳款書之日起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經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強制扣繳、變價抵繳等強制措施。
關稅的退還、補征和追征
【內容導航】:
三、關稅的退還、補征和追征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六章關稅法第五節征收管理的內容。
【知識點】:關稅的退還、補征和追征
情況 |
關稅規定 |
溢征 |
海關發現應立即退回;納稅人發現自納稅之日起1年內書面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補征 |
海關發現自繳納稅款或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內補征 |
追征 |
自納稅人應納稅之日起3年內追征,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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