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關稅法
第六節船舶噸稅
征稅范圍、稅率
【內容導航】:
一、征稅范圍、稅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六章關稅法第六節船舶噸稅的內容。
【知識點】:征稅范圍、稅率
要素 |
規定 | |
征稅范圍 |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以下稱應稅船舶),應當繳納船舶噸稅 | |
稅率 |
優惠稅率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稅船舶; (2)船籍國(地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船舶稅費最惠國待遇條款的條約或者協定的應稅船舶 |
普通稅率 |
除了適用優惠稅率的船舶之外的其他應稅船舶,適用普通稅率 |
應納稅額的計算
【內容導航】: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六章關稅法第六節船舶噸稅的內容。
【知識點】:應納稅額的計算
噸稅按照船舶凈噸位和噸稅執照期限征收。應納稅額按照船舶凈噸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凈噸位,是指由船籍國(地區)政府授權簽發的船舶噸位證明書上標明的凈噸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船舶凈噸位×定額稅率(元)應稅船舶在進入港口辦理入境手續時,應當向海關申報納稅領取噸稅執照,或者交驗噸稅執照。應稅船舶在離開港口辦理出境手續時,應當交驗噸稅執照。
應稅船舶負責人申領噸稅執照時,應當向海關提供下列文件:
1.船舶國籍證書或者海事部門簽發的船舶國籍證書收存證明;2.船舶噸位證明。
稅收優惠
【內容導航】:
(一)直接優惠
(二)延期優惠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六章關稅法第六節船舶噸稅的內容。
【知識點】:稅收優惠
(一)直接優惠
下列船舶免征噸稅:
1.應納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權的初次進口到港的空載船舶;
3.噸稅執照期滿后24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4.非機動船舶(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5.捕撈、養殖漁船;
6.避難、防疫隔離、修理、終止運營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7.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船舶;
9.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船舶。
上述5~8項優惠,應當提供海事部門、漁業船舶管理部門或者衛生檢疫部門等部門、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或者使用關系證明文件,申明免稅理由。
(二)延期優惠
應稅船舶在進入港口辦理入境手續時,應當向海關申報納稅領取噸稅執照,或者交驗噸稅執照。在噸稅執照期限內,應稅船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按照實際發生的天數批注延長噸稅執照期限:
1.避難、防疫隔離、修理,并不上下客貨。
2.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征用。
3.應稅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設立海關地點停泊的,船舶負責人應當立即向附近海關報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關申報納稅。
上述船舶,應當提供海事部門、漁業船舶管理部門或者衛生檢疫部門等部門、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或者使用關系證明文件,申明延長噸稅執照期限的依據和理由。
征收管理
【內容導航】:
1.征收機關
2.納稅期限
3.納稅擔保
4.領取噸稅執照后船舶變化的處理
5.執照毀損或遺失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六章關稅法第六節船舶噸稅的內容。
【知識點】:征收管理
1.征收機關
噸稅由海關負責征收。海關征收噸稅應當制發繳款憑證。
2.納稅期限
噸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船舶進入港口的當日。
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滿后尚未離開港口的,應當申領新的噸稅執照,自上一次執照期滿的次日起續繳噸稅。
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清稅款。未按期繳清稅款的,自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3.納稅擔保
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并辦結出入境手續的,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供與其依法履行噸稅繳納義務相適應的擔保;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后,依照規定向海關申報納稅。
下列財產、權利可以用于擔保:
(1)人民幣、可自由兌換貨幣;
(2)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
(3)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
(4)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
4.領取噸稅執照后船舶變化的處理
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限內,因修理導致凈噸位變化的,噸稅執照繼續有效。應稅船舶辦理出入境手續時,應當提供船舶經過修理的證明文件。
因船籍改變而導致適用稅率變化的,應稅船舶在辦理出入境手續時,應當提供船籍改變的證明文件。
5.執照毀損或遺失
噸稅執照在期滿前毀損或者遺失的,應當向原發照海關書面申請核發噸稅執照副本,不再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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