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納】
(1)增值稅納稅人初次購買列舉專用設備抵價稅合計數;
(2)非初次購買及非列舉的設備只抵稅,不抵價;
(3)支付的技術維護費不強調初次,但要求是2011年12月1日之后繳納的(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
【特別提示1】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與稅控收款機不是等同概念。可抵價稅合計數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報稅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還包括分開票機。
【特別提示2】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兩項費用(價稅合計)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即價稅合計數抵稅后,該發票不能重復再次抵扣進項稅額。
即:用稅收優惠的方式體現價稅合計抵減應納稅額;不能再從銷項稅額中重復抵扣進項稅。
【基本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合并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即:只有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其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才能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用途確定可匯總的進項稅
用于“營改增”項目的進項稅參與匯總;用于非“營改增”項目的進項稅不得匯總。
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按照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計算公式為:應預繳的增值稅=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
總機構匯總應繳納的增值稅為匯總的銷項稅額-匯總的進項稅額-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1.稅收保全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2.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也不包括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3.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應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①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②必須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期限繳納應納稅款的期限內。
4.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5.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6.稅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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