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國家法律規定的代理范圍內,以代理機構的名義,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依據國家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代其辦理涉稅事宜的各項民事法律行為的總稱。代理人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從事下列范圍內的代理業務:
1.咨詢、服務類(12項)
(1)代辦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
(2)辦理納稅、退稅和減免稅申報
(3)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4)辦理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5)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6)制作涉稅文書
(7)開展稅務咨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
(8)稅務行政復議手續
(9)審查納稅情況
(10)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
(11)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2)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提示】不包括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手續。
2.鑒證類
(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
(2)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鑒證
(3)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
知識點:金融保險業營業稅計算
(1)貸款業務指金融機構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
貸款業務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2)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
【提示】1.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2.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的正負差可以在同一年度內跨類相抵。但年末負差不得轉入下一會計年度。
(3)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中間業務)
營業額為手續費(傭金)類全部收入。金融企業從事受托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4)保險業
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為營業額。
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在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
知識點:確定營業額
(1)貸款業務指金融機構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
一、允許減除特定項目金額確定營業額
可減除的條件:
(1)特定項目的特定金額
(2)憑合法有效的憑證扣除
①支付給境內單位和個人的——對方開具的發票
②支付的行政事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財政票據
③支付給境外單位和個人的——對方單位、個人的簽收單據,稅務機關對來自境外的簽收單據的真實性質疑的,可要求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④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二、核定營業額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稅務機關可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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