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體育業:
境內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
(四)服務業:
1.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收費、政府性基金。
2.社會團體按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
3.對在京外國商會按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不征收營業稅。對其會費以外各種名目的收入,凡屬于營業稅應稅范圍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
4.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5.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6.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處置勞務不屬于營業稅勞務,垃圾處置費不征收營業稅。
7.新增:納稅人轉讓小火電機組容量指標的行為,暫不征收營業稅。
8.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提供的下列勞務,免征營業稅。(1)標的物在境外的建設工程監理。(2)外派海員勞務。(3)對外勞務合作。
9.新增: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務免征營業稅:
①文物、遺址等的修復保護服務;
、诩{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傳統醫藥診療保健服務。
(五)不動產租賃
1.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價租住房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以3%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營業稅。
2.對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房產稅。
3.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優惠政策。
4.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六)不動產轉讓
1.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
2.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征免營業稅的規定。
3.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免征營業稅。包括:直系親屬贈予、離婚析產、繼承、遺產處分。
4.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5.公司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時,出售、轉讓股權不征收營業稅;出售、轉讓債權或將其持有的債權轉為股權不征收營業稅;銷售、轉讓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征收營業稅。
6.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7.納稅人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
知識點:營業額的其他規定
1.單位和個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發生退款,凡該項退款已征收過營業稅的,允許退還已征稅款,也可以從納稅人以后的營業額中減除。
2.單位和個人在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3.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4.單位和個人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將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價款逐期轉為營業收入時,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
5.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7.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
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
8.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相關規定可以扣除部分金額后確定營業額的,其扣除的金額應提供相關的合法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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