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納稅抵押
納稅抵押,是指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不轉移對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財產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
(一)可以抵押的財產(共5項)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財產。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土地使用權,上述抵押范圍規定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可作應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抵押。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
8.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財產。
知識點:稅務檢查
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中的權利主要有:包括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詢問權、在交通要道和郵政企業的查證權、查核存款賬戶權。
1.查賬權:
因檢查需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2.稅務機關有權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但不得進入納稅人生活區進行檢查。
3.責成提供資料權。
4.詢問權。
5.在交通要道和郵政企業的查證權。
6.查核存款賬戶權。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案人員的儲蓄存款。
其他:
(1)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2)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3)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時,應當開付罰沒憑證;未開付罰沒憑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給付。
關注"566注冊會計師"微信,第一時間獲取真題答案、成績查詢等信息!
注冊會計師題庫【手機題庫下載】| 微信搜索"566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QQ群: |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