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契稅的征稅對象
契稅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對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一般規定: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2.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4.房屋贈與;5.房屋交換;6.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二)特殊規定:以下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收契稅。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企業,免契稅);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5.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知識點:房產稅稅收優惠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上述免稅單位的出租房產以及非自身業務使用的生產、營業用房,不屬于免稅范圍。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如學校、醫療衛生單位、托兒所、幼兒園、敬老院、文化、體育、藝術這些實行全額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所有的,本身業務范圍內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積多少,一律免征房產稅。
對個人擁有的營業用房或者出租的房產,不屬于免稅房產,應照章納稅。
(五)(六):略。
(七)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11項
1.損壞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經有關部門鑒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2.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
3.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工程結束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從基建單位接受的次月起照章納稅。
4.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5.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
6.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
7.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征稅范圍內的房產需交房產稅,反之,則不交房產稅。
8.向居民供熱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暫免征收房產稅,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分解稅額:
9.對高校學生公寓實行免征房產稅政策。
10.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暫免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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