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車船稅征收管理
納稅期限
(1)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2)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應當以購買車船的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納稅地點
(1)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
(2)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3)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
納稅申報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征收機關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年度稅不重征
(1)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征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再次征收的,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予退還
(2)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船舶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在原登記地不予退稅,在新登記地憑完稅憑證不再納稅,新登記地海事管理機構應記錄上述船舶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或海事管理機構名稱,并將完稅憑證的復印件存檔備查
知識點:車船稅稅目與稅率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價外征收的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稅車輛的價格即計稅價格就成為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
1.購買自用應稅車輛
計稅價格=(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價外費用)÷(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進口自用應稅車輛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相關鏈接】進口自用應稅車輛計征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與進口方計算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一致。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計算: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注意,如果進口車輛是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大卡車、大客車,則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簡化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3.其他自用應稅車輛
【提示】考生必須注意其他自用車輛的具體計稅規則的重要變化P235(易出多選題)。
(1)納稅人自產自用、受贈使用、獲獎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提示】自產自用不用同類銷售價格,而用最低計稅價格。
(2)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提示】最低計稅價格是不含稅價格。
(3)下列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①進口舊車;
②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
③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
④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
⑤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
(4)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4.最低計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的確定
【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提示】最低計稅價格的使用是有條件的:納稅人購買或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首先應分別按前述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來確定計稅依據;當申報的計稅價格偏低,又提不出正當理由的,應以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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