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一、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1.銷售或進口的貨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提供的應稅服務。
提供的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的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非營業活動,是指:(1)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單位性收費的活動。(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應稅服務。(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的應稅服務。(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1)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征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1.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共31項,其中第20~31項是新增內容。(此處列舉其中幾點,剩下的部分要看教材掌握)
(1)集郵商品的生產以及郵政部門與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均應征收增值稅。
(2)郵政部門發行報刊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均征收增值稅。
(3)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征收增值稅。
(4)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5)對企業銷售電梯(購進的)并負責安裝及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稅;企業銷售自產的電梯并負責安裝,屬于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要分別計算增值稅和營業稅;對不從事電梯生產、銷售,只從事電梯保養和維修的專業公司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進行的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
(6)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陸路運輸服務征收增值稅。
(7)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2.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9)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知識點:營改增的稅率
(一)營改增的稅率
1.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17%
2.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11%
3.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6%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0
(二)征收率――3%
【注意】代扣代繳增值稅適用稅率的確定:境內的代理人和接受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三)適用稅率的特殊規定
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解釋】“營改增”出現了一個新概念――混業經營。混業經營指的是納稅人兼有同稅種不同稅率或不同征收率的業務,這一概念原本屬于兼營的范疇, “營改增”后將其賦予了“混業經營”的新概念。對于混業經營的稅務處理原則,是要求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按照不同稅率或征收率分別計算納稅;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從重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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