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營改增應稅服務基本范圍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一)交通運輸業――11%的稅率
1.陸路運輸服務
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包括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2014年之前不包括鐵路運輸。
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陸路運輸服務征收增值稅。
2.水路運輸服務
是指通過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遠洋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于水路運輸服務。
3.航空運輸服務
是指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
【相關鏈接】光租、干租屬于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4.管道運輸服務
是指通過管道設施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質的運輸業務活動。
(二)部分現代服務業――6%或17%的稅率
1.研發和技術服務――6%的稅率
包括研發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提示】其中技術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2.信息技術服務――6%的稅率
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絡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3.文化創意服務――6%的稅率
包括設計服務、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提示】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商標、商譽和著作權的業務活動。
【注意辨析】專利、商標、著作權、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代理、登記、鑒定、評估、認證、咨詢、檢索服務屬于文化創意服務中的知識產權服務;轉讓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屬于研發和技術服務中的技術轉讓服務。
4.物流輔助服務――6%的稅率
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注意】港口設施經營人收取的港口設施保安費按照“港口碼頭服務”征收增值稅。
5.有形動產租賃服務――17%的稅率
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提示】遠洋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相關鏈接】遠洋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交通運輸服務。
6.鑒證咨詢服務――6%的稅率
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注意】鑒證服務,包括會計鑒證、稅務鑒證、法律鑒證、工程造價鑒證、資產評估、環境評估、房地產土地評估、建筑圖紙審核、醫療事故鑒定等。咨詢服務,是指提供和策劃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議的業務活動。
代理記賬按照“咨詢服務”征收增值稅。
7.廣播影視服務――6%的稅率
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服務。
知識點: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分類與認定
“營改增”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人也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提示】這部分內容在學習過程中要采用對比理解記憶的方法,與第二章納稅人劃分標準相關政策對比理解記憶。
(一)認定標準一般規定
1.銷售規模的金額標準
除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外,“營改增”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達到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相關鏈接】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納稅人50萬元(生產、勞務為主)、80萬元(批發、零售為主)。
【歸納】
無資格、新業務――500萬標準;
無資格、老業務――50萬元、80萬元標準;
有資格(老業務)、新業務――不需重新認定;
無資格、兼有新老業務――分別計算銷售額、分別適用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2.年銷售額的范圍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
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上述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
3.核算標準
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即: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如符合相關規定條件(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例外規定
1.不能認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即自然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2.選擇認定――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特別提示】選擇認定規則與第二章原認定規則有差異。
【選擇認定規則的差異辨析】
1.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納稅人,執行“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認定規定。
2.提供應稅服務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其小規模納稅人資格適用條件,執行“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認定規定。
3.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其他相同規定: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試點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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