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個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一)各稅目費用扣除:
(二)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只是針對工資、薪金所得
1.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納稅人可歸納為以下三類:
(1)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行政單位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
(2)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3)華僑、港澳臺同胞。
2.附加減除費用標準:每月減除4800元
(三)每次收入的確定
有七個應稅所得項目明確規定按次計算征稅
1.勞務報酬所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2)屬于同一事項連續取得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具體可分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為另一次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征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取得收入的,以連載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發表時,以預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應合并計算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發表后,因添加印數而追加稿酬的,應與以前出版、發表時取得的稿酬合并計算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某項使用權的一次轉讓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如果該次轉讓取得的收入是分筆支付的,則應將各筆收入相加為一次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4.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四)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規定
1.個人公益捐贈: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個人資助:
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可以全額在下月或下次或當年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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