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講義匯總
稅法要素是各種單行稅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總稱。
1.總則。主要包括立法依據、立法目的、適用原則等。
2.納稅義務人。又稱“納稅主體”,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納稅人有兩種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包括本國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我國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社團法人。
3.征稅對象。征稅對象又叫課稅對象、征稅客體,指稅法規定對什么征稅,是征納稅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客體或標的物,是區別一種稅與另一種稅的重要標志。
稅基又叫計稅依據,是據以計算征稅對象應納稅款的直接數量依據,它解決對征稅對象課稅的計算問題,是對課稅對象的量的規定。
4.稅目。指各個稅種所規定的具體征稅項目。反映征稅的具體范圍,是對課稅對象質的界定。稅目體現征稅的廣度。
6.納稅環節。指征稅對象在從生產到消費的流轉過程中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
7.納稅期限。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稅款的期限。有三個概念: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繳庫期限。
8.納稅地點。納稅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繳義務人)的具體納稅地點。各稅種納稅地點的規定都易出客觀題。
9.減稅免稅。指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采取減少征稅或免予征稅的特殊規定。各章節的減稅免稅規定往往存在大量考點。
10.罰則。指對違反稅法的行為采取的處罰措施。印花稅、征管法等章節都有違章處罰措施。
11.附則。主要包括兩項內容:一是規定此項稅法的解釋權,二是規定稅法的生效時間。后續章節沒有特別表述,可作一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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