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dong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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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優位原則
其基本含義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還可進一步推論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優于稅收行政規章效力;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時,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即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也稱后法優于先法原則,即新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本原則打破了稅法效力等級的限制,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比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比較高的稅法。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即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即在稅收爭訟發生時,程序法優于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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