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范圍
1.專用發票的領購
(1)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的情形:
①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谟小抖愂照鞴芊ā芬幎ǖ亩愂者`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塾邢铝行袨橹,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a.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b.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c.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d.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e.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f.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g.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h.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2.營改增“后納稅人發票的使用
(1)自本地區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起,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2)提供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旅客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定額普通發票。
(3)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一般納稅人,應使用六聯專用發票或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使用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
(4)納稅人于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并開具營業稅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紅字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票。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票。
(5)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 專用發票開具范圍
(1)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等,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①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阡N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3)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提示】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返還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關于貨運專票開具問題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貨物運輸服務,使用貨運專票;提供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不得使用貨運專票。
(5)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①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谶m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
4.開具專用發票后發生退貨或開票有誤的處理
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情形 |
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申請人 |
手續 |
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 |
購買方 |
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銷售方可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
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 |
購買方 | |
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 |
銷售方 | |
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 |
銷售方 | |
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 |
購買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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