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知識點12:居民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居民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般有兩種方法:
1、直接法: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彌補虧損
2、間接法: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教材[例12-2]
根據上述例題進行直接法練習:
變化:營業外支出50萬元中去掉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捐款30萬這句話。
直接法:廣告費允許扣除的金額=4000×15%=600(萬元)
業務招待費允許扣除的金額=15(萬元)
工會經費允許扣除的金額=4(萬元)
職工福利費允許扣除的金額=28(萬元)
職工教育經費允許扣除的金額=5(萬元)
稅收滯納金6萬元不允許扣除。
應納稅所得額=4000-2600-[(770-650)+600]-[(480-25)+15]-60-40+80-(50-6)+(5+31+7)-(4+28+5)=152(萬元)
教材[例12-3]
知識點13:境外所得抵扣稅額的計算
二、境外所得抵扣稅額的計算
某國(地區)所得稅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應納稅總額的稅率,除有規定外,應為25%。
簡化公式:某國(地區)所得稅抵免限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25%
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小于零的,應以零計算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其當期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也為零。
[典型例題]某企業2008年度境內應納稅所得額為150萬,來源于境外某國分支機構的稅后所得為20萬,在該國已納所得稅6萬元。請計算該企業在我國匯總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抵免限額。
2008年境內外所得合計=150+20+6=176(萬元)
應納稅額=176×25%=44(萬元)
抵免限額=44×26÷176=6.5(萬元),國外已納6萬。可以全額扣除。
注意:
(一)注意以下幾點:
1.居民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總額扣除與取得境外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2.居民企業應就其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扣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等規定計算的與取得該項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來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應按有關合同約定應付交易對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3.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就其發生在境外但與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各項應稅所得,比照上述第2項的規定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
4.在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在境內、境外發生的共同支出,與取得境外應稅所得有關的、合理的部分,應在境內、境外(分國(地區)別,下同)應稅所得之間,按照合理比例進行分攤后扣除。
5.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二)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但不包括:(6條)
1.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2.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3.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4.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5.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6.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三)居民企業在按規定用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進行稅收抵免時,其取得的境外投資收益實際間接負擔的稅額,是指根據直接或者間接持股方式合計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規定層級的外國企業股份,由此應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從最低一層外國企業起逐層計算的屬于由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本層企業所納稅額屬于由一家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由本層企業間接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向一家上一層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本層企業所得稅后利潤額。
(四)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規定由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層外國企業:
第一層: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第二層:單一第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本條規定持股條件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第三層:單一第二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本條規定持股條件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五)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六)在計算實際應抵免的境外已繳納和間接負擔的所得稅稅額時,企業在境外一國(地區)當年繳納和間接負擔的符合規定的所得稅稅額低于所計算的該國(地區)抵免限額的,應以該項稅額作為境外所得稅抵免額從企業應納稅總額中據實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應以抵免限額作為境外所得稅抵免額進行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余額允許從次年起在連續5個納稅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七)屬于下列情形的,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采取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2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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