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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 稅收立法
一、稅收管理體制的概念
稅收管理體制是在各級國家機構之間劃分稅權的制度。
簡單地將稅收管理權限劃分為稅收立法權和稅收執法權。
稅權的縱向劃分——中央與地方。
稅權的橫向劃分——立法、司法、行政。
二、稅收立法原則
稅收立法的概念(掌握):
稅收立法是指有權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則,運用一定的技術,制定、公布、修改、補充和廢止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
三、稅收立法權及其劃分
1.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種類
第一,按照稅種類型的不同來劃分;
第二,根據任何稅種的基本要素來劃分;(不多見)
第三,根據稅收執法的級次來劃分。立法權可以授予某級政府,行政上的執行權給予另一級——我國的稅收立法權的劃分就屬于這種模式。
2.我國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現狀
注意三個要點:
(1)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以及全國統一開征的地方稅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
(2)地區性地方稅收的立法權應只限于省級立法機關或經省級立法機關授權同級政府,不能層層下放。
(3)我國目前尚無完整的稅收立法權劃分的法律規定,僅散見于各項法律法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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