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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數量
一、確定資源稅課稅數量的基本辦法
(一)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特殊情況課稅數量的確定方法
(一)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三)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典型例題]某煤礦2007年3月開采原煤400萬噸,銷售240萬噸;將一部分原煤移送加工生產選煤39萬噸,銷售選煤30萬噸,選煤綜合回收率30%,資源稅單位稅額5元/噸。該煤礦2007年3月應納資源稅(A)萬元。
A.1700 B.1850 C.2000 D.2150
【答案】(240+30/30%)×5=1700(萬元)
(四)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典型例題] 某采礦企業2008年6月開采錫礦石50000噸,銷售錫礦原礦石40000噸、錫礦精礦100噸,錫礦的選礦比為1:15,錫礦資源稅適用稅額每噸6元。該企業6月應納資源稅(A)元。
A.249000 B.174300 C.240600 D.168420
【答案】應納資源稅=(40000+100×15)×6=249000(元)
注意:有時考試中的選礦比以百分數的形式提供,例如40%,則折算時直接用精礦數量除以該百分數即可!
(五)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典型例題]某鹽場2009年7月份以自產液體鹽3.6萬噸和外購液體鹽2萬噸(已按5元/噸繳納了資源稅)加工固體鹽1.8萬噸對外銷售,取得銷售收入1080萬元。已知固體鹽稅額為30元/噸。計算該鹽場7月份應納資源稅稅額。
【答案】應納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外購液體鹽已納資源稅額=1.8×30-2×5=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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