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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課稅數量
一、確定資源稅課稅數量的基本辦法
(一)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特殊情況課稅數量的確定方法
(一)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三)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四)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五)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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