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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十)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掌握:四類人、四塊所得、四個公式
注意:上述規定只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1.無住所外籍人士的分類:四類人
無住所外籍人士 |
居住時間 | |
非居民納稅人 |
T≤90(183)天 | |
90(183)<T<一年 | ||
居民納稅人 |
一年≤T≤五年 | |
T>五年 | ||
非居民納稅人 |
短非 |
T≤90(183)天 |
長非 |
90(183)<T <一年 | |
居民納稅人 |
短居 |
一年≤T≤五年 |
長居 |
T>五年 |
2.外籍人士的所得分四塊:
來源地 支付地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境內支付 |
境內所得、境內支付 |
境外所得、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所得、境外支付 |
境外所得、境外支付 |
3.兩個規則:“5年規則”和“90天規則”
【解釋】“5年規則”
在境內居住無住所,但居住滿1年,不滿5年的個人
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全部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各種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哪一部分不用交稅?
“五年規則”:
來源地 支付地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境內支付 |
境內所得、境內支付 |
境外所得、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所得、境外支付 |
免稅 |
【解釋】“90天規則”
在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183日(稅收協定)的個人;
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是由該雇主設在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稅,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問題:哪一部分不用交稅?
“90天規則”
來源地 支付地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境內支付 |
境內所得、境內支付 |
不征 |
境外支付 |
免稅 |
4.哪類人就哪塊所得納稅
無住所的外籍人士分成四類人
無住所的外籍人士四塊所得
哪類人,就哪塊所得征稅??
(1)不超過90日或183日(稅收協定)的個人:
來源地 支付地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境內支付 |
境內所得、境內支付 |
不征 |
境外支付 |
免稅 |
(2)境內居住90(183)<t<一年的個人:< p="">
來源地 支付地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境內支付 |
境內所得、境內支付 |
不征 |
境外支付 |
境內所得、境外支付 |
(3)境內居住一年<t<五年的個人:< p="">
來源地 支付地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境內支付 |
境內所得、境內支付 |
境外所得、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所得、境外支付 |
免稅 |
(4)境內居住時間T>五年的個人:
來源地 支付地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境內支付 |
境內所得、境內支付 |
境外所得、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所得、境外支付 |
境外所得、境外支付 |
【解釋】境內連續居住滿5年的個人實際的涉稅管理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境內居住滿5年的,從第6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5年,即在連續5年中的每一個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1年;個人從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就其境內、境外所得申報納稅;
如該個人在第6年起以后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稅法相關規定確定納稅義務,僅就其境內所得境內支付部分交稅。并從再次居住滿1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5年期限。
(實質是6年,第6年很關鍵)
居住時間 |
在中國境內工作 |
在中國境外工作 |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T≤90(183)天 |
征 |
免稅 |
不征 |
不征 |
90(183)天<T<一年 |
征 |
征 |
不征 |
不征 |
一年≤ T ≤五年 |
征 |
征 |
征 |
免稅 |
T>五年 |
征 |
征 |
征 |
征 |
【案例】美國人瑪麗被派到中國工作,每月該瑪麗女士取得來自中國境外的所得折合人民幣25000元,其中中國境內公司負擔10000元;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為40000元人民幣,其中美國的派遣公司負擔12000元。
①若一個納稅年度內瑪麗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不超過90日或183日(稅收協定),應就哪些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若一個納稅年度內瑪麗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超過90日或183日(稅收協定)但不滿1年,每月應就哪些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③若瑪麗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滿1年但不超過5年,每月應就哪些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④若瑪麗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超過5年,每月應就哪些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案】①若一個納稅年度內瑪麗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不超過90日或183日(稅收協定),應就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內公司負擔的部分28000元(40000-12000)納稅。
②若一個納稅年度內瑪麗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超過90日或183日但不滿1年,每月應就全部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40000元納稅。
③若瑪麗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滿1年但不超過5年,每月應就全部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加來源境外、境內公司負擔部分50000元(40000+10000)納稅。
④若瑪麗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超過5年,每月應就全部境內外的所得72000元(40000+25000)納稅。
5.無住所外籍人士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先稅后分)
(1)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183日(稅收協定)的個人:
(2)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183日(稅收協定),但不滿1年的個人: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案例】美國居民羅伯特先生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自2015年1-10月都在中國境內居住,取得由中國境內外資企業支付的月工薪2萬元人民幣,美國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薪折合人民幣1萬元。6月份回美國工作10日,計算羅伯特先生2015年6月份應就其工薪在中國繳納多少元個人所得稅?
【答案】2015年6月份應繳個人所得稅=[(20000+10000–4800)×25%-1005]×20÷30=3530(元)。
(3)在境內居住滿1年,但不超過5年的個人: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4)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
從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題·單選題】韓國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職的境外公司委派,來華從事設備安裝調試工作,在華停留60天,期間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資40000元,取得中國體育彩票中獎收入20000元。崔先生應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
A.4000元
B.5590元
C.9590元
D.11805元
【答案】A
【解析】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我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境內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免稅,應納稅額=20000×20%=4000元。
6.對外籍高管的征稅規定
據國稅發〔1994〕148號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等),其取得的由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不適用無住所個人工薪所得在中國境內居住0-90/183天及90/183-365天情況下的計稅規定,應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可按上述規定確定其納稅義務。
對外籍高管的征稅規定(了解)
居住時間 |
在中國境內工作 |
在中國境外工作 |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T≤90(183)天 |
征 |
免稅 |
征 |
不征 |
90(183)<T<一年 |
征 |
征 |
征 |
不征 |
一年≤T≤五年 |
征 |
征 |
征 |
免稅 |
T>五年 |
征 |
征 |
征 |
征 |
(1)T≤90(183)天的高管
(2)90(183)<t<五年高管< p="">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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