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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非正常損失所對應的進項稅
二、特殊政策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稅法的內容
【知識點】非正常損失所對應的進項稅、特殊政策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
一、非正常損失所對應的進項稅,具體包括:
(1)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上述4項所說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相關鏈接】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或等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大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并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
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于當期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注意辨析】不動產、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進項稅處理規則的差異
損失標的 | 進項稅處理規則 |
不動產在建工程 | 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于當期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
使用中的不動產 |
用不動產凈值率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
二、特殊政策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
(1)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2)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歸納與解釋1】納稅人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業務不該抵。稅收法規和規章對納稅人的一些業務活動或經營行為作出了不得抵扣進項稅的規定,前述內容著重體現了這一類的要求。這部分政策規定是考試及現實中都需要重點把握的內容。
第二類——憑證不合規。取得的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三類——資格不具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①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②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歸納與解釋2】對增值稅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則的理解:
一是購進貨物、接受應稅勞務及發生應稅行為之后,增值稅鏈條中斷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應稅行為、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和應稅行為、用于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和應稅行為等,增值稅鏈條中斷,不可能再有銷售環節的銷項稅額出現。
二是采用簡易征稅方法計算增值稅,適用了低于正常稅率的征收率,該征收率是結合增值稅多檔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應稅行為的稅收負擔水平而設計的,其稅收負擔與一般納稅人基本一致,因此不能再抵扣進項稅額。
三是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規定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這是增值稅以票管稅的要求的體現。上述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的主要法理就是基于這三點。
【相關鏈接】考生對比貨物來源區分兩類情況:一類是屬于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可相應抵扣其符合規定的進項稅額。另一類是不可抵扣進項稅額,不計算銷項稅額。這兩類情況是考試必考的內容,考生要注意掌握和區分:
貨物來源 | 貨物去向 | |
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非應稅項目(所有權未發生變化) | 投資、分紅、無償贈送 (所有權發生變化) | |
購入 | 不視同銷售不計銷項(不可抵進項) | 視同銷售計銷項 (可抵進項) |
自產或委托加工 | 視同銷售計銷項(可抵進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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