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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考情分析】一般考點
一、稅法的地位
1.稅法屬于國家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部門法,它是調整國家與各個經濟單位及公民個人分配關系的基本法律規范。
2.性質上屬于公法。
3.稅法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稅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1.稅法與《憲法》的關系
《憲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解析】明確了國家可以向公民征稅;明確了向公民征稅要有法律依據。
2.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區別:民法調整方法的主要特點是平等、等價和有償;稅法帶有明顯的國家意志和強制,調整方法主要采用命令和服從的方法。
聯系:當稅法的某些規范同民法的規范基本相同時,稅法一般援引民法條款。當涉及稅收征納關系時,一般應以稅法的規范為準則。
3.稅法與《刑法》的關系{保障關系}
《刑法》與稅法調整的范圍不同。兩者也有一定的聯系。違反稅法情節嚴重的,給予刑事處罰。
《刑法》修訂后,第201條以“逃避繳納稅款”取代了“偷稅”。但目前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中還沒有作出相應修改。
4.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聯系: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區別:
(1)稅法具有經濟分配的性質,并且經濟利益由納稅人向國家無償單方面轉移,一般行政法不具備;
(2)行政法大多為授權性法規,而稅法是義務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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