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稅方法 |
稅額計算公式 |
從價計征 |
全年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
從租計征 |
全年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個人為4%) |
【解釋】地下建筑物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應稅房產原值×(1-原值減除比例)×1.2%。
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應稅房產原值×(1-原值減除比例)×1.2%。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二、稅收優惠
減免稅基本規定(結合計算題目)
(一)由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解釋】但上述免稅單位的出租房產以及非自身業務使用的生產、營業用房,不屬于免稅范圍。
(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擁有的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2.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
3.經營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產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產稅優惠政策。
三、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房產用途變化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1.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 |
從生產經營之月起 |
2.自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 |
從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
3.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 |
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 |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5.購置存量房 |
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 |
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商品房 |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二)納稅期限——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辦法。
(三)納稅地點——房產所在地
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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