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稅收立法與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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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稅收管理體制的概念
二、稅收立法原則
三、稅收立法權及其劃分
四、稅收立法機關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一章稅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的內容
【知識點】稅收立法與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一、稅收管理體制的概念
稅收管理體制是在各級國家機構之間劃分稅權的制度。
簡單地將稅收管理權限劃分為稅收立法權和稅收執法權。
稅權的縱向劃分——中央與地方;
稅權的橫向劃分——立法;司法;行政;
二、稅收立法原則
稅收立法是指有權的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則,運用一定的技術,制定、公布、修改、補充和廢止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
【特別提示】稅收立法不僅僅包括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公布、修改和補充,也包括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
三、稅收立法權及其劃分
1.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種類
第一,按照稅種類型的不同來劃分;
第二,根據任何稅種的基本要素來劃分;(不多見)
第三,根據稅收執法的級次來劃分。立法權可以給予某級政府,行政上的執行權給予另一級——我國的稅收立法權的劃分就屬于這種模式。
2.我國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現狀
注意2個要點:
(1)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以及全國統一開征的地方稅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
(2)地區性地方稅收的立法權應只限于省級立法機關或經省級立法機關授權同級政府,不能層層下放。
四、稅收立法機關
狹義的稅法與廣義的稅法。
本教材口徑是廣義的稅法:各有權機關根據國家立法體制制定的一系列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了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
我國制定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機關不同,其法律級次也不同:
(1)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
(2)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暫行規定或條例。
(3)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
(4)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地方性法規。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地方規章。
【解釋】具體歸納解釋如下表:
法律法規分類 |
立法機關 |
說明 |
稅收法律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 |
除《憲法》外,在稅法體系中,稅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例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
授權立法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暫行規定或條例 |
屬于準法律。具有國家法律的性質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為待條件成熟上升為法律做好準備。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 |
稅收法規 |
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 |
在中國法律形式中處于低于憲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的地位,在全國普遍適用。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 |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地方性法規 |
目前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區 | |
稅收規章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該級次規章不得與憲法、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例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地方規章 |
在稅收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前提下進行,不得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例如:城建稅、房產稅等地方性稅種的實施細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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