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范圍的特殊規定】
1、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
(1)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調整)
(2)經營罰沒物品(未上繳財政的)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稅。
(3)單用途卡售卡方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4)航空公司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逾期票證收入,按照航空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5)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征收增值稅。
2、不繳納增值稅的特殊項目
(1)納稅人取得的與銷售收入或數量不直接掛鉤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征收增值稅。(調整)
(2)視罰沒物品收入歸屬確定征免增值稅,凡作為罰沒變價或拍賣收入如數上繳財政的,不予征稅。
(3)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4)藥品生產企業在銷售自產創新藥后,提供給患者后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
(5)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用于公益事業服務,不繳納增值稅。
(6)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
(7)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不繳納增值稅。
(8)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征收增值稅。
(9)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10)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銷售僅限于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作為預付憑證的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售卡企業——收手續費等,繳納增值稅。(“經紀代理”6%)
單用途卡沖值預收,不繳納增值稅。
何時繳納增值稅?(購買貨物或服務時)
3、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
(1)視同銷售貨物或視同發生應稅行為(十項):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⑨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歸納與解釋】視同銷售行為的規定共有10項,其具體的計稅規定及其運用是稅法必考的知識點。考生要理解視同銷售行為的幾類典型特點:
第一類特點:所有權發生了變化。如②、⑥、⑦、⑧、⑨,貨物、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所有權都發生了變化或應稅服務已實施并被接受(非營業性除外)。
第二類特點: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從生產領域轉移到增值稅范圍以外或者轉移到消費領域。如④、⑤。
第三類特點:所有權沒有變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如①、③。
(2)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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