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法】
一、應納稅額的計算與代收代繳
1.購置新車船的稅額計算
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應納稅月份數=1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取月份)+1
2.被盜搶、報廢、滅失的車船的稅額計算
(1)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2)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3.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二、稅收優惠
(一)法定減免
1.捕撈、養殖漁船;
2.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3.警用車船;
4.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5.對節能汽車,減半征收車船稅;對新能源車船,免征車船稅。減半征收車船稅的節能乘用車和商用車、免征車船稅的使用新能源汽車和船舶,均應符合規定的標準;
6.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7.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由部隊號牌改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掛當年車船稅。
(二)特定減免
1.經批準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船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車船,不征收車船稅;
2.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3.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車船,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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