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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簡介 | 報名條件 | 考試大綱 | 考試科目 | 考試時間 | 報名時間 | 考試用書 |
報名方法 | 成績管理 | 其他豁免 | 證書辦理 | 證書規定 | 注冊辦法 |
注冊會計師(簡稱CP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考試是中國的一項執業資格考試。
財政部成立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簡稱財政部考委會),組織領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財政部考委會設立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財政部考辦),組織實施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財政部考辦設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成立地方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簡稱地方考委會),組織領導本地區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地方考委會設立地方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地方考辦),組織實施本地區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地方考辦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據了解,我國自1991年開始舉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以來,已成功舉辦了19次,2009年是注會新舊考試制度改革和并行的一年,報名參加舊制度考試的考生為6.6萬人,合計報考科次為17萬科次;報名參加新考試制度的考生為49萬余人,合計報考科次為112萬科次,相比2008年總報名人數57.4萬人,合計報考科次121萬科次,報考總體水平略有下降。
備注:為便于更多的境外行業專業人才加入中國注冊會計師隊伍,提升中國注冊會計師整體服務能力,擴大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國際影響,自2006年——2009年,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在歐洲地區設立了中國注冊會計師統一考試考場。
專業階段考試報名條件及免試條件:
報名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專業階段考試免試條件:
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包括學校及科研單位中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者),可以申請免予專業階段考試1個專長科目的考試。
申請免予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科目免試申請表(2010年度)》(免試申請表查看>>),并向報名所在地省級財政廳(局)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辦)提交高級技術職稱證書及復印件。地方考辦審核無誤后,報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財政部考辦)審核批準,方可免試。
綜合階段考試報名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綜合階段考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已取得財政部考委會頒發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的。
1.考試科目:
考試劃分為專業階段考試和綜合階段考試。考生在通過專業階段考試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參加綜合階段考試。
專業階段考試設: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6個科目;
綜合階段考試設職業能力綜合測試1個科目。
2.考試范圍:由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在發布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大綱》中確定。
3.考試方式:閉卷、筆試。
考試范圍在全國考試委員會發布的《考試大綱》中確定。
境內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份;歐洲考區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1月份。
2010年具體考試時間為:
◎ 境內考生(即內地、港澳臺居民及外國人) | |||
考試階段 |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專業階段考試 |
2010年9月11日 |
上午08:30—11:00 | 《審計》 |
下午13:00—15:30 | 《財務成本管理》 | ||
下午17:30—19:30 | 《經濟法》 | ||
2010年9月12日 |
上午08:30—11:30 | 《會計》 | |
下午13:30—15:30 | 《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 | ||
下午17:30—19:30 | 《稅法》 | ||
綜合階段考試 |
2010年9月18日 |
上午08:30—12:00 | 《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一)》 |
下午14:00—17:30 | 《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二)》 |
◎ 歐洲考區(以下時間均為比利時當地時間) | |||
考試階段 |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專業階段考試 |
2010年11月18日 |
上午09:00—11:30 | 《審計》 |
下午14:00—16:30 | 《財務成本管理》 | ||
2010年11月19日 |
上午09:00—11:00 | 《經濟法》 | |
下午14:00—17:00 | 《會計》 | ||
2010年11月20日 |
上午09:00—11:00 | 《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 | |
下午14:00—16:00 | 《稅法》 | ||
綜合階段考試 |
2010年11月21日 |
上午08:30—12:00 | 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一) |
下午14:00—17:30 | 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二) |
注冊會計師各考試科目答卷時間:審計180分鐘;稅法150分鐘;會計210分鐘;經濟法150分鐘;財務成本管理為180分鐘。
境內考生專業階段考試報名時間一般為3月、4月份,綜合階段考試報名時間一般為四月份。報名的具體時間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報名簡章》中規定,地方考委會應當據此確定本地區具體報名日期,并向社會公告。
境外考生(即歐洲考區)專業階段報名時間一般為3——8月份
2010年具體報名時間:
專業階段:
境內考生考試報名時間為:2010年3月26日—4月8日
境外考生考試報名時間為:2010年3月26日至8月31日
綜合階段:
境內考生考試報名時間為:2010年4月10日—4月30日
境外考生考試報名時間為:2010年3月26日至8月31日
專業階段考試考生報名:分為網上預報名和現場確認(網上確認)兩個步驟,逾期不予辦理。首次報名的報考人員,在網上預報名后,須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現場確認;非首次報名的報考人員,可在網上報名的同時,同步進行網上確認。
綜合階段考試考生報名:分為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兩個步驟,逾期不予辦理。
(一)應考人員答卷由財政部考辦集中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經財政部考委會認定后,由地方考辦通知應考人員。
(二)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60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三)成績發布后,如果應考人員本人提出成績核查,可在考試成績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向報考地的地方考辦提出申請,財政部考辦組織成績核查。
(四)專業階段考試的單科考試合格成績5年內有效。對在連續5個年度考試中取得專業階段考試全部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考生向參加專業階段考試最后一科考試所在地的地方考辦領取。
(五)綜合階段考試科目應在取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后5個年度考試中完成。對取得綜合階段考試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由考生向參加職業能力綜合測試科目考試所在地的地方考辦領取。
根據3月17日發布的《2005年度港澳臺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簡章》(財會[2005]9號),比較2004年簡章,有如下多項變化,其中最主要的變化是基于《內地與相關注冊會計師部分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協議》,香港部分符合條件的考生可以豁免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兩科目。具體的差異如下:
2005年新增了如下內容:
1、香港地區的考生符合條件者可以豁免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兩科目。
2、香港地區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代理事務所的零散考生進行集體報名,但不得代理非事務所的零散考生報名。
3、報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的中國注冊會計師統一考試單科成績合格憑證,或上一年度的準考證。”而04年只要求“有效的中國注冊會計師統一考試單科成績合格憑證”。
4、明確報名照片的規格“近期(上年或當年)免冠照片1張,規格為35mm×35mm”。
5、如有豁免考試科目的,還需要提供其他資料。
現行的考試辦法規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單科成績有效期為5年。具體做法是: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考生,在連續5年以內取得全部應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績者,可持成績通知單或單科成績合格證書,向參考地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換發全科合格證書申請,由地方考辦集中上報全國考辦審核批復后,地方考辦再將全科合格證書發放給考生。
如果考生因工作變動,在不同地區參加考試,取得參考地考辦發給的合格成績通知單,辦理全科合格證書時,應到取得最后一科合格成績的地方考辦提出申請,由該地考辦上報全國考辦審核。其他手續與程序同其他考生。
一、為了利于對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條例》第八條第二款和《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第五項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注冊會計師經批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經批準成立,均應發給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證書。有關證書的發放事宜,財政部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也可以委托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沒有成立協會組織的,由財政廳(局)直接辦理。
三、證書有如下3種:
1.注冊會計師證書(訂本式);
2.注冊會計師證書(單頁式);
3.會計師事務所批準證書。
四、注冊會計師經批準注冊后,應填寫注冊會計師證書申領單(格式附后),由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提交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將申領單連同其注冊會計師注冊申請表副本,一并轉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核,經同意后發給訂本式和單頁式注冊會計師證書。 ..............[點擊查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注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注冊成為注冊會計師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本地區注冊會計師的注冊及相關管理工作。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注冊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注冊會計師依法執行業務,應當取得財政部統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證書”)。 ..............[點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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