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6 頁:案例分析題 |
第 8 頁: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 |
3.(本小題17分。)
答:
(1)乙關于甲與戊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出賣人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2)乙關于自己仍為機床所有權人并要求戊返還機床的主張不成立。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轉讓人雖然沒有處分權,但如果受讓人為善意,轉讓價格合理,標的物已交付,轉讓人基于真權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標的物,受讓人即可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戊取得機床的所有權時,符合上述要件。
(3)乙關于丙無權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萬元價款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乙未支付的到期價款為300萬元,已經超過總價款1200萬元的五分之一。
(4)丁與丙之間的保證關系成立。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主合同中雖無保證條款,亦未另行訂立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即成立。
(5)丁關于保證形式為一般保證的主張不成立。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當事人未就保證方式作出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6)若機床未被甲出售給戊,甲與乙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機床的所有權歸屬于乙。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4.(本小題18分。)
答:
(1)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討論的優先股發行方案中,以下內容不符合相關規定:
第一,關于擬籌資4億元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公司發行優先股籌資的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
第二,關于股息率每年調整一次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公開發行優先股,必須采取固定股息率。
第三,關于未能足額發放的優先股股息不予累積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公開發行的優先股,未能足額分配的優先股股息,差額部分應當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
第四,關于優先股股東在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還可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優先股股東在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利潤分配。
(2)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討論的定向增發方案中,發行對象的數量符合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兩只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
(3)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討論的定向增發方案中,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的審批程序不符合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境外戰略投資者認購股份后限制轉讓的時間不符合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境外戰略投資者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4)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討論的公司債券發行方案中,以下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一,關于發行3億元公司債券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公司累計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第二,關于30個月內發行完畢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公司債券應自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24個月內發行完畢。
第三,關于首期發行1億元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債券首期發行數量不得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
(5)A公司于9月10日發出公告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只有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才需要公告;在計算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時,表決權未恢復的優先股不計入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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